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by Seen
使用指南:
1. 这篇资料是老师讲的考试范围的总结,是根据老师的提示在书中找到的内容
2. 暂时发现的还没有清晰的地方是土地管制含义的三个方面,最后一章关于违纪的内容。
3. 相关的案例分析请参考老师的课件
4. 本资料7000多字系本人极速手打的结果,希望转载时注明原作者
5. 本人不对其中的错漏、错字、疏漏负责,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发现,共同把它补完。
第二章:
土地登记机关:是指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土地权属等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具体指受理土地登记审查,组织地籍调查,审查和办理发证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指所有人对于土地在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使用权: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使用价值的体现。
收益权: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实质是地租取得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
处分权: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两种。事实处分是指对土地进行物质层面的变化行为。法律处分是指土地发生诸如转移、限制或者消灭的行为,如设定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权能。
第三章 (重点)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所有权由所有制决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现。
土地所有权制度反作用于土地所有制。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武器。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首先、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耐久性、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其次、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稀缺性,对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唯一性:只能由中国享有,国家是唯一主体。统一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并不直接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城市市区用地、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水域、沙漠、冰川、岛屿等。必要时某些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依法的成为国家所有。
3.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 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形势国家所有权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土地收益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土地使用的设定和处置,即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农民及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中法律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可以承包。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承继、没收、征收、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取得、征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认:p42
第四章(重点)(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
土地使用权依照其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的建设。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使用权入股,审批,审批加合同,承包
土地使用年限:划拨无限期。出让有不同的限制:40-70年。 承包 5-30年。
土地使用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权
有如下的情况:1。两个以上公民和获取的土地使用权
2.两个以上子女共同继承一个土地使用权。
3.房屋买卖过程中各个房屋,共有共同土地使用权(高层建筑)
共有的种类:
1. 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起义务的共有,基于协议、合伙、联营产生的。
2.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指向的土地不按份额享有使用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分为可分割共同共有和不可分割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力时,相毗邻的双方应给予对方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法律关系保护以下的内容:
1. 相邻便利的提供:相邻便利提供包括相邻通行、相邻排水、和相邻管线的安设。
2. 邻地利用: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营建人的邻地利用权,营建人越界禁止义务,邻人妨害请求权。
3. 相邻妨碍禁止:1)竹木根支越界侵害的防止;2)相邻安全;3)通风、采光、眺望等相邻空间距离;4)有害气体、噪音侵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完整的财产权利,包含了土地最终处分权外所有的权利;2)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是限制条件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不是完整的财产权利,是限制条件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机关等非营利组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划拨取得) 2)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后是有偿取得 3)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除了城市居民住宅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用地有偿使用外,其它是属于划拨取得。4)其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通常是划拨取得
2)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与国内企业享有同等地位。
3) 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是指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在专门的簿册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等级一般有两种形式:初始新设定使用权登记和因土地权利交易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土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从法律上予以确定、认可的一种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止:是指因一定的原因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1)非正常原因导致中止 2)因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而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回。
集体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取得的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核心是“经营”,承包是获取经营权的合法方式及法律限定。内容上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能。
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国家正式规范了承包经营的行为和确认了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从事商品经营的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就商品经营活动的土地利用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30年,且可以继承。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1)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除此以外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它具有主客体特定性、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公开性等特点。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1. 国务院批准方可征用的土地: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hm的耕地。 3)超过70hm的其他土地。
2.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用的土地:征用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其他土地不足70hm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补偿:被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予以补偿,包括:
(一) 土地补偿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被征用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标准确定。
(二) 安置补偿费: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能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这些附着物的拆迁、砍伐、重置等费用,用地单位应给予补偿。青苗指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
征用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缴纳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 安置剩余劳动力
(五) 土地补偿费的处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而实施的各项土地建设工程及其土地产权调整的总称。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没有批准的;
4.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宅基地包含主建筑物、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房子周围为独家使用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 由于实施乡镇村规划而需要安排的建房户;
2) 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限额,现居住又确实拥挤的建房户
3) 一些需要分居、分家,在现有宅基地又无法解决的建房户
4) 经批准由于工作需要的非农业居民
5) 已有正式批准手续回乡落户而无宅基地的非农业建房户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审批宅基地的程序:1)申请 2)村民会议讨论 3)审核 4)批准 5)拨付土地 6)核发土地所有证
宅基地审批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建房户申请时是否已有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非分户。现有住宅出租、出卖后,一般不再批准还要核收土地使用费。
2) 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
3) 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原宅基地可以解决的,不再批给新宅基地。
4) 对于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5) 干部建房用地审批问题:除非干部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且本人与其一起居住的,干部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建房,其他一般不批准。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八章:
划拨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分配土地资源的一种制度,指土地使用者无偿从国家获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条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的一种方式,它是土地使用权着取得可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方式.
出让方式包括:1。协议方式。2。招标方式。 3。拍卖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拟定方案和预报: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底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房产部门拟定出让方案。
2. 正式报批 出让土地使用权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 组织实施和发证 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受让人正是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在用地正式批准后,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指土地使用权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转让、出售、交换、赠与。
转让的条件:
1)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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